(2015)阆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罗万荣申请执行张基洪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万荣,张基洪,张本益,李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罗万荣。被执行人张基洪。被执行人张本益。被执行人李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本益对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千鹤街(权属证书号:)一套住房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张本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本益享有所有权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千鹤街(权属证书号:)一套住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中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