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玲与侯栋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侯栋亮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王玲。被告侯栋亮,曾用名侯小亮、侯亮。本院受理原告王玲与被告侯栋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依法减半收取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