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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玲与侯栋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侯栋亮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王玲。被告侯栋亮,曾用名侯小亮、侯亮。本院受理原告王玲与被告侯栋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依法减半收取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