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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松梅与河南瀚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梅,河南瀚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609号原告刘松梅。被告河南瀚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赵松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梅诉被告河南瀚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瀚汇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松梅提出对被告河南瀚汇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松梅撤回对被告河南瀚汇置业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