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立民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穆长平、庞慧与王亚峰及太原市鑫铭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晋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长平,庞慧,王亚峰,太原市鑫铭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晋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立民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长平,男,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慧,女,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峰,男,汉族,住太原市。原审被告太原市鑫铭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穆长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山西晋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法定代表人庞慧,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穆长平、庞慧因与被上诉人王亚峰及原审被告太原市鑫铭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晋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中中法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穆长平、庞慧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军代理审判员 卜勇涛代理审判员 贾青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