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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沽民初字第4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沽民初字第428-2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跃文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