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王 某 某 诉 徐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景德镇市昌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