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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假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建新运输毒品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假字第28号罪犯陈建新,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云南省普��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作出了(2007)西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建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7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建新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书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2月4日,罪犯陈建新送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2009年5月27日调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陈建新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2011年5月27日、2012年8月18日、2013年8月18日分别作出(2010)普中刑执字第5号、(2011)普中刑执字第363号、(2012)普中刑执字第794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9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建新共减刑4年零3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假字第28号假释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陈建新予以假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新因犯运输毒品罪,2007年9月14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西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7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2008年2月4日送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至2015年3月31日,已执行8年,减刑4年3个月,尚未执行2年零9个月。罪犯陈建新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3次。经执行机关云南��普洱监狱委托罪犯家庭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云南省景洪市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陈建新假释后,家属接纳度高,监管条件较好,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生活基本有着落,愿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刑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刑终字第1447号、本院(2010)普中刑执字第5号、(2011)普中刑执字第363号、(2012)普中刑执字第794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998号刑事裁定和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陈建新的罪犯入监登记表、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罪犯陈建新家庭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云南省景洪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和罪犯陈建新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建新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实际履���30000元。此事实有本院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也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罪犯陈建新有吸毒史、所犯罪行为涉毒犯罪,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新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