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意昂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惠安县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行初字第36号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大楼西侧润华商厦29层290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6617973-7。法定代表人庄佟伟,董事长。被告惠安县财政局,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47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2603-5。法定代表人庄金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川、林玲凤,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2014)惠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于2015年4月15日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再次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翠煌审 判 员 高清江人民陪审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雅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