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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林建设工商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林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建设,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执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建设与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事处荔园路与八二大街交叉口西北侧(地块二)的房屋一套可供执行,上述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林建设与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事处荔园路与八二大街交叉口西北侧(地块二)的房屋(查封价值以本案结案时的标的总和为限)。二、责令被执行人林建设在本裁定送达之日或查封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执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债务,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本院将对预查封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三、预查封期限为三年。四、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 峙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