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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邓荷叶与潘文炎、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920号原告:邓荷叶,女,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文炎,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袁萍,女,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系潘文炎之妻。原告邓荷叶诉被告潘文炎、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荷叶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文炎、袁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荷叶撤回对被告潘文炎、袁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邓荷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