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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等四人与葛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泉执字第00258号葛某某:你与刘某某等四人过失致人死亡罪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刑终字第003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