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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道义与杨留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义,杨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033-3号申请执行人陈道义,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留香,女,汉族。关于陈道义与杨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3日作出(2014)隆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保中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道义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杨留香归还陈道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71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3月3日、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杨留香于2015年6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陈道义借款100000元(已付),余款127150元陈道义予以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中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光红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丁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