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08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苏申请张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苏,张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02-1号申请执行人:张苏,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97号南村。被执行人:张昕,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11日制作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18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1日起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225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昕在银行存款10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1日起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