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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吴志进与黄成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进,黄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进,男,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执行人黄成敏,男,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贵州省剑河县韩城公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向被执行人黄成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缴纳案款50000元,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黄成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成敏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黄成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大十字支行的存款51,507.50元。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珠  泽审判员 杨  秀  明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志广(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