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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伏华诉沈阳金海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大连鑫华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伏华,沈阳金海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大连鑫华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李伏华,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沈阳金海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曹玮。第三人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徐锴。第三人大连鑫华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刘利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立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李伏华诉被告沈阳金海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第三人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鑫华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王梦意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