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伏华诉沈阳金海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大连鑫华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伏华,沈阳金海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大连鑫华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李伏华,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沈阳金海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曹玮。第三人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徐锴。第三人大连鑫华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刘利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立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李伏华诉被告沈阳金海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第三人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鑫华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王梦意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