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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雨晨白某某,马某某红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白雨晨白某某,男,1986年9月23日生,回族,现住兴平市东城粮食路。身份证号码:610481198609230018。法定代理人丁某某红英,女,1965年9月28日生,回族,现住兴平市东城粮食路。身份证号码:610425196509280923。被告马某某红玉,女,1987年7月1日生,回族,现住兴平市南关路新建一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707011260。本院在审理白某某与雨晨马某某红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雨晨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雨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