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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松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金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市松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金宁,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318号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市松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梁晓华。被执行人:梁金宁,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3177。被执行人:葛明,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1416。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松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金宁、葛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松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金宁、葛明内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志欢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