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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立行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定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立行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定华。上诉人张定华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5年5月6日,张定华因不服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原黄石市房产管理局)于1976年7月27日作出《关于接管医院街72号房屋的通知》的行政行为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医院街72号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效并返还房屋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张定华因房屋被接管至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二十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学涛审 判 员  魏美莲代理审判员  江思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娄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