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吴竞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吴竞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75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守信,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竞,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吴竞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保全费970元,合计203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