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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顾远军申请执行马金松、马金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514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远军,马金松,马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顾远军,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傈僳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马金松,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回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马金国,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顾远军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50元。被执行人马金松、马金国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