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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7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综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红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综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红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7425号原告河南省综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胡红雨,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综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红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综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红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红雨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综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综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