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饶磊,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礼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俐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