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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饶磊,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礼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俐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