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廖志勇、徐德纯与成都德商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勇,徐德纯,成都德商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廖志勇,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原告徐德纯,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利,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德商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公兴镇。法定代表人杨彬,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佳,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志勇、徐德纯与被告成都德商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志勇、徐德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德商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勇、徐德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廖志勇、徐德纯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盛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