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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兰平与王耀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李兰平。被告王耀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平与被告王耀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兰平负担。审判员王德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