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朝刚与汤善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刚,汤善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10号原告刘朝刚。被告汤善斌。原告刘朝刚与被告汤善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驭风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朝刚到庭,被告汤善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朝刚诉称:原告系开办驾校,被告系原告雇佣的员工。因其经常用原告的车辆干私活,2015年3月10日被原告辞退。辞退时被告不仅继续占用原告的皖A×××××号车,而且又于4月1日强行将原告的皖A×××××车开走。被告的不法侵害,不仅使原告的财产受到不应有的侵害,而且使其正常训练受到极大影响。故起诉来院要求1、停止侵害,及时完好地归还原告的返还皖A×××××、皖A×××××;2、要求其按每车每天300元赔偿损失10500元(至起诉日),后期续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一组证据是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二组证据是桥头集派出所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与其发生纠纷,将其训练车开走。三份证据是皖A×××××、皖A×××××车的营运证及派出所的一组询问记录,证明被告无故将其所有的二辆车开走。被告汤善斌未提供答辩状。被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一份《协议》证明自己为原告雇佣并为其招收学员,因原告未能支付劳务费,将皖A×××××、皖A×××××、皖A×××××交于被告质押。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认定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审理查明:原告系巢湖市顺达汽车驾校山王咨询点的负责人。2015年2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有:甲方(指被告)每招收一名学员,乙方(指原告)向被告支付400元;……原告每月需向被告支付基本工资3000元,每月拾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基本工资加提成……后双方因纠纷,于2015年3月10日解除合同后被告将原告先前交于其驾驶的皖A×××××普桑车未予归还原告,又于2015年4月1日强行将原告所有的用于驾校培训学员的皖A×××××普桑车开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遭到拒绝,遂于2015年4月8日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调解不成。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证人王某、徐某、李某的证言、行驶证、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皖A×××××、皖A×××××普桑车的行驶证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涉案的A05N29、皖A×××××属于原告刘朝刚所有。被告无法律根据和合同的约定取得该三辆车,构成侵权,故对于原告请求返还上述二辆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扣车行为,使原告的正常培训业务受到一定的影响,本院酌定按每车每日100元的标准赔偿。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第六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善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完好的返还原告刘朝刚所有的皖A05N**、皖A3B0**普桑轿车各一辆;二、被告汤善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200元;2015年4月8日后按每车每日100元续算至还车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被告汤善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