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根群与张晓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群,张晓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杨根群。被告张晓瑜。委托代理人张雷。原告杨根群与被告张晓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根群与被告张晓瑜的委托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根群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原告发现住宅房屋从楼上漏水,找被告解决问题,被告借口不是他造成,应找开发商处理。出于相邻关系,原告让被告自觉处理不漏水就行,可没想到2000年3-4月份发现北阳台卫生间从楼上漏水,2015年初又发现卧室从楼上漏水,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采取措施修复,但被告仍借口明示不管。原告无奈只有找派出所干警前去劝告,派出所民警专程找被告了解情况,争取妥善解决,但被告一家态度蛮横,还想和派出所动粗,不讲道理拒不配合。原告认为,楼上发生多处严重漏水,是被告任意破坏房屋结构钻地面铺设管道造成,并直接导致相邻原告住户多处漏水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居住和生活,而且直接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相邻侵权,在被告不听劝告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原告被逼无奈只有付诸法律,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综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邻侵权责任,停止侵权,排除住宅房屋多处漏水,并赔偿损失;判令被告彻底检查、修复暖气设备及一切可能漏水的管道、缝隙,堵严阳台中间部位私自改装管道口,堵塞一切可能向原告住房漏水的卫生间等部位;被告负责由于装修、挖沟、私自拆墙震动造成原告房屋装修后裂缝、漏水、私自改装厨房下水至卫生间造成卫生间长期噪音;被告负责修复漏水造成的原告房屋客厅、卧室、卫生间、阳台等部位的损害或赔偿相应损失;诉讼费、评估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晓瑜辩称,原告诉被告房屋多处漏水没有事实证据,原告确实几次找到被告处说房屋漏水,经被告自查及积极配合原告检查没有发现房屋漏水的位置和特征,原告在起诉状称漏水的原因是被告破坏房屋结构钻地面铺设管道造成的,此为子虚乌有,被告没有铺设任何地面管道。至于想和干警动粗更是无稽之谈,原告有诽谤言辞,被告保留下一步权利。派出所干警确实是来过被告处一次,但在被告积极配合下未找到漏水原因,至于原告诉称2013年12月5号发现漏水后没有想到2000年3-4月份有发现漏水,此事间前后倒置、概念模糊,2000年3-4月份原告还没有购买此处房产。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根群与被告张晓瑜同住邢台市桥东区某某街26号某某生活区7号楼2单元,原告住402室被告住502室,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在居住过程中发现室内有漏水情况,遂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为此原告还曾报警由派出所予以处理。原告现请求由被告为其维修房屋或赔偿维修费费用。另,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杨根群征询意见,原告杨根群表示可以维修房屋也可以进行赔偿。同时本院依法向原告杨根群告知,如判决赔偿则需对诉争房屋损坏情况进行评估鉴定,由原、被告双方选择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最后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对诉争房屋进行鉴定。原告杨根群对该情况已知悉,但拒绝在询问笔录签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多处漏水痕迹照片、北大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为楼上楼下邻居,在日常生活中应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和睦相处,原告居住的房屋多处漏水,给生活起居确实带来不便,被告应对自己的房屋予以自查,寻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以保证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本案中被告主张自家房屋经查未发现漏水地方,但在原告提交的房屋照片中明显可以看到漏水的痕迹,在北大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中,民警出警时在原告家中看到原告的卧室窗户在滴水。根据以上事实证实,原告家中漏水原因确系被告房屋有漏水地方造成,被告应在自己房屋中寻找出漏水地方进行维修,并应对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痕迹予以修复。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瑜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杨根群的房屋予以维修并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晓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珍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