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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翠平与被告倪明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成,倪明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408号原告XX成,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永军,南京市六合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明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平诉被告倪明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