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赵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336号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东冬,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松,男,汉族,1993年10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69元(原告已预交5769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波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人民陪审员 陆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石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