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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红番犯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红番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39号罪犯杨红番,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清)。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红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杨红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红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红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红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