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徐某,女,27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纪某,男,28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