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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李长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明,李长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811号原告王立明,男,生于1965年8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雪梅,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和,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晓东,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劲栋,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糜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立明诉被告李长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明撤��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王立明负担。审判员  唐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