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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代理人:郭少华,镇平县枣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闵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