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国防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泽州县供电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泽州供电公司南村供电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防,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泽州县供电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泽州供电公司南村供电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张国防,男,1958年2月24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负责人任忠,任经理职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泽州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段成群,任经理职务。被告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泽州供电公司南村供电所,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负责人韩阳光,任所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防诉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泽州县供电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泽州供电公司南村供电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国防负担。审 判 长 任晋平代理审判员 貊惠茜人民陪审员 牛湖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