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中XX活区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某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林路。负责人赵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字第1233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深中法执字第12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作出(2014)深中法���外仲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提出的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73072.47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2015年1月27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中扣划了人民币10821221.15元。2015年2月15日,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650.71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86031.15元汇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委员会。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50.71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