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付承伟与蒋亚林,蒋亚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承伟,蒋亚林,蒋亚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付承伟,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道洲(付承伟之父)。被告蒋亚林,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被告蒋亚敏,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原告付承伟与被告蒋亚林、蒋亚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庆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承伟的委托代理人付道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亚林、蒋亚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承伟诉称:被告蒋亚林与蒋亚平系兄弟关系,蒋亚平未结婚,无子女,其父母早年去世,蒋亚平也于2014年9月19日死亡,其遗产由蒋亚林继承。2005年7月19日,蒋亚平与原告签订“售房协议”,将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名山大道37号(B-2单元302)房屋(面积118.46㎡)卖给原告,房款全部付清,房屋已交付原告使用至今。因蒋亚平长期在外务工等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现蒋亚平于2014年9月19日死亡,其遗产由被告继承。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应由被告协助过户,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坐落于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名山大道37号B幢2单元30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蒋亚林、蒋亚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9日,蒋亚平(甲方)与付承伟(乙方)签订“售房协议”,约定:原甲方所属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名山大道37号(B-2单元302)房屋(建筑面积118.46㎡),以139000元转卖给乙方;甲方转卖时除电脑外,一切家具和电器为乙方所有;甲方转卖时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水、电、气证一并交予乙方,甲方不再收取别的费用;此房屋成交后,房屋的一切转让费、税,甲方一概不负责,全部由乙方负责办理和支付费用,甲方只提供乙方办理转让费税所需要的证件等内容。当日,付承伟之父付道洲通过其账户给蒋亚平转账支付购房款139000元,蒋亚平亦将讼争房屋交付付承伟使用。同时,蒋亚平将讼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所有权人蒋亚平,登记坐落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名山大道37号B幢2单元302号)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使用权人蒋亚平]交给付承伟。随后,付承伟在讼争房屋居住至今。2013年3月7日,付承伟向税务机关交纳了讼争房屋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及契税,但讼争房屋至今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另查明,蒋亚平于2014年9月19日死亡。蒋亚敏、蒋亚林系蒋亚平的胞姐、胞兄;蒋亚平生前未结婚,也无子女,其父母早年已去世。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售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银行转账凭条、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原系蒋亚平所有,其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的权利。2005年7月19日,蒋亚平与原告付承伟签订“售房协议”,将讼争房屋卖与原告,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支付了购房款139000元,蒋亚平亦将讼争房屋交付原告居住使用至今。根据合同的约定,蒋亚平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即原告办理讼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所有的费用由原告承担。但由于蒋亚平现已经死亡,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蒋亚平死亡后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蒋亚林、蒋亚敏作为蒋亚平的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继承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关义务,故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事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判决讼争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因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当事人之间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告的主张只能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而确认所有权属物权纠纷的主张,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在庭审中称,原告要求被告蒋亚林协助过户,被告蒋亚林要求原告支付其1000元才予以协助,原告支付了1000元,但其收取的1000元协助过户费用属不正当得利,主张被告蒋亚林予以返还。因原告的该主张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另一法律关系,按照民事诉讼一案一诉原则,本案中不作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亚林、蒋亚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协助原告付承伟办理坐落于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名山大道37号B幢2单元302号房屋(证号:×××××××××××)的房地产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其过户登记所需税、费由原告付承伟承担;二、驳回原告付承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付承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秦庆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