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来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张来江。委托代理人:张欣欣,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新华西道34号。委托代理人:左强,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江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来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来江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原告张来江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