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展腾图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66号原告深圳市展腾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胜。委托代理人张亮,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卫。委托代理人张正友,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智勇。原告深圳市展腾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腾图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联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腾图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亮,被告金融联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正友、唐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对债务人深圳市龙泰药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并经(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价值300万元一并转让给原告深圳市展腾图贸易有限公司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均有法律的判决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诉求予以认可。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金融联公司因与案外人深圳市龙泰药业有限公司保证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因金融联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作出(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判令深圳市龙某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金融联公司代偿款364283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支付逾期担保费10.89万元,具体以(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6号判决书确认的内容为准。因债务人深圳市龙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金融联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4)深福法执字第8960号。2015年1月28日,被告金融联公司与原告展腾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被告将上述对龙某公司的债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原告。2015年4月14日,原、被告在《深圳特区报》刊登公告,通知债务人深圳市龙某药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28日起将(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相应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展腾图公司。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被告金融联公司将经(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及相应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展腾图公司,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且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对债务人深圳市龙泰药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经(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深圳市展腾图贸易有限公司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深圳市展腾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力 英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俊鑫(兼)书 记 员 黄 永 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