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姚华萍、王光明与王光明、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萍,王光明,唐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61号原告:姚华萍。被告:王光明。被告:唐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华萍与被告王光明、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姚华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冰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