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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姚华萍、王光明与王光明、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萍,王光明,唐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61号原告:姚华萍。被告:王光明。被告:唐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华萍与被告王光明、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姚华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冰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