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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勇与曾祥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9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曾祥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俊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