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郭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郭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73号原告何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梁宏岩,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郭西村*组**号。原告何某诉被告郭某甲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委托代理人梁宏岩、被告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2014年12月lO日,原被告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达成了婚生子郭鑫宇由被告抚养的协议。离婚后,被告郭某甲因赌博尚欠赌债无法履行抚养义务,郭鑫宇一直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支付郭鑫宇的生活费等费用,并且原告持有深圳市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20%的股份,有稳定收入。为使孩子能够更好成长,原告向被告提出变更郭鑫宇抚养权,被告同意变更。2015年3月25日,被告与原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过程中,被告殴打原告和砸烂原告粤B×××××小车档风玻璃及引擎盖,后经深圳市公安局东周派出所调解室调解时,因被告急需要钱偿还赌债和其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1200元之间差额而未达成书面变更郭鑫宇抚养权协议。综上所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因好赌成习,且尚欠巨额赌债,若不变更郭鑫宇抚养权,将会严重影响郭鑫宇健康成长,据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恳诸法庭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婚生子郭鑫宇(××××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抚养;2、判决被告支付婚生子郭鑫宇抚养费4800元,以后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直至郭鑫宇年满18周岁止。原告在庭审时增加事实和理由部分如下:郭鑫宇本来一直跟随原告和原告父母生活,后在起诉之后被被告突然接回老家。原告对于诉讼请求部分未进行变更。被告郭某甲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实,小孩郭鑫宇也有和我在一起生活,我有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甲于2004年相识同居,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郭鑫宇,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郭鑫宇由郭某甲抚养,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郭鑫宇年满18周岁止。上述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0日生效。离婚后,郭鑫宇跟随母亲何某在深圳生活,期间被告郭某甲有向原告何某支付小孩的抚养费。被告称郭鑫宇出生后户口落在河南老家,自2015年5月2日开始郭鑫宇被父亲郭某甲接回河南生活。另查,原、被告离婚至今均没有再婚,也没有其他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原告任公司财务,每月工资20000元;被告任公司技术员,月收入税后6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收条两张、民事调解书、离婚证明书、和解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短信记录、银行转账流水、调解书、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医活体检验回执、收入证明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权纠纷。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在经本院调解离婚时,双方对郭鑫宇的抚养已有明确协议,该调解书现已生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不适合抚养孩子,或本案中存在法律规定的允许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故对于原告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颖(兼)书记 员代 盼 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