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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925号原告:林某,男,汉族。被告:宁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武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