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通支行与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通支行,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通支行,住所地仪陇县立山镇桥湾街。代表人:唐凤,该支行行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通支行诉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通支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通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通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