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建朝与鲁传博、王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朝,鲁传博,王泽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王建朝,农民,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被告:鲁传博。被告:王泽鹏。原告王建朝与被告鲁传博、王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朝诉称,被告鲁传博经被告王泽鹏介绍于2014年4月16日自原告王建朝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被告鲁传博为原告王建朝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王泽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同月27日,被告鲁传博再次自原告王建朝处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为原告王建朝出具了欠条。原告王建朝起诉要求被告鲁传博、王泽鹏偿还借款25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对原告王建朝父亲王树伟进行了调查。王树伟称原告王建朝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乐亭县看守所,王树伟未经原告王建朝委托便以原告王建朝的名义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朝未授权案外人王树伟,王树伟便以原告王建朝的名义提起本次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