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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诉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怀祖与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怀祖,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77号原告:方怀祖,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帮喜。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怀祖诉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496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496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敏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