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曲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34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20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福宽、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某于2008年12月使用其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领卡号为×××1254的信用卡一张,后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从2009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间,在沈阳市和平区等地消费、提现,恶意透支合计人民币14761.09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1812.68元,利息及费用人民币2948.41元。经广发银行多次催收,于案发时尚未还清欠款。被告人曲某于2014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报案材料、催收记录、办卡材料、消费记录、存款回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曲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曲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