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砀山县永兴轮胎销售部与阚军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砀山县永兴轮胎销售部,阚军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砀山县永兴轮胎销售部。法定代表人:张涛,该××负责人。被执行人:阚军建,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执行的砀山县永兴轮胎销售部与阚军建买卖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又无存款及其它财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1)砀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世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