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程二佬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二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307号罪犯程二佬,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穗萝法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二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程二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程二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二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二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二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