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王树国与威海富富佳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国,威海富富佳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高商初字第93号原告:王树国,男,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户籍地。被告:威海富富佳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巧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树国与被告威海富富佳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玉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国、被告威海富富佳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国诉称,2014年原、被告口头商定由被告将原告所有的网点房代为出租给他人,后被告于2014年9月22日将原告的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董广毅,合同租赁期限自2014年9月22日到2017年9月22日。案外人于当日将租金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收到款项后至今未将租金支付给原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威海富富佳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代为收取的租金5000元。被告威海富富佳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2015年1月发生过股权转让,从新的法定代表人接管的账目来看,没有发现被告欠原告5000元的应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威海富富佳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董广毅签订《富富佳商城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威海市富富佳商城E103X、E103Y、E101Z、E101W商铺出租给董广毅作为经营场地,商铺的总筑面积为135.08平方米,承租商铺的用途为经营文具用品,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2日,每年度租金总价为19000元,租金按年缴纳,董广毅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被告一年租金19000元。原告认可上述合同的效力,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已经收取了董广毅E103X、E103Y、E101Z、E101W商铺第一年租金19000元,并将E103Z、E101Y、E101W商铺的租金支付给了房主,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加盖威海富富佳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费专用章的收据两份,该收据显示被告已经收取了董广毅缴纳的E103X、E103Y、E101Z、E101W商铺租赁费19000元,管理费3000元,被告对其将上述商铺出租给案外人董广毅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上述二份收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辩称被告公司在2015年1月发生了股权变动,在公司账目交接时没有该两份收据,也未收到该收费专用章,对是否收取董广毅的上述费用无法确定。另查明,某号-103Y商铺登记在原告王树国名下,建筑面积为38.7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系王树国单独所有。原、被告均认可E103X、E103Y商铺面积相同,E101Z、E101W商铺面积相同,但E101W、E101Z商铺比E103X、E103Y商铺的面积小。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富富佳商城商铺租赁合同》、房产证、土地证、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出租房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但被告与案外人董广毅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原告商铺的事实已经证明原、被告之间事实上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且原告也认可该合同效力。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将其收取的租金交付给原告。原告所提交的两份收据证实被告已经收取案外人董广毅租金19000元,被告虽对该收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该收据与商铺租赁合同相对应,可以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对租金进行明确约定,但原、被告均认可E103X、E103Y商铺的面积相同,且上述二个商铺较其余两个商铺面积大一些,按照原告所有商铺面积在上述四个出租商铺中所占比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笫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威海富富佳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树国房屋租金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威海富富佳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