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80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绰号:罗哥,男,1962年8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5月4日因贩卖毒品被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市云岩区汪家湾路边处,贩卖毒品给王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疑似物0.4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收缴毒品为海洛因。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何某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何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王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扣押决定书,毒品实物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0.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Angcall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 艳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人民陪审员 高 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发开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