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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阿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传德与崔连山、杨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阿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传德。被告崔连山。被告杨宝梅,崔连山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德诉被告崔连山、杨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在兴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