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阿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传德与崔连山、杨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阿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传德。被告崔连山。被告杨宝梅,崔连山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德诉被告崔连山、杨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在兴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